简介:这是关于再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定的再婚协议否有效地,以及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被告因感情很差,双方于2013年9月22日强迫在民政局注册再婚,被告与冯某签定了《再婚协议》,其中该协议誓约:本协议书财产拆分基于上列财产基础,任何一方不得掩饰、虚报、移往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掩饰、虚报除上述所佩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定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移往、抽逃财产的,另一方找到后有权获得所掩饰、虚报、移往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掩饰、虚报、移往财产的法律责任,掩饰、虚报、移往方无权拆分该财产”。后因原告找到A公司于2010年8月24日与被告签定的《股份出让协议》,该协议誓约A公司将其在B公司49%的股份以现金392万方式出让给被告。
2010年8月25日,B公司的章程修正案写明:被告裴某出资392万元,占到49%股份。2014年4月14日,被告裴某分别与罗某、陈某签定《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誓约被告裴某将其在B公司45%的股权转让给罗某,4%的股权转让给陈某,转让金合计2500万元。
B公司做出了《股东会决议》写明:原股东XX舜占到50%的股份,罗某占到45%的股份,陈某占到4%的股份。原、被告因股权转让金分配协商无果,2017年11月9日,原告控告来院,催促:1、依法判令由被告缴纳夫妻关系延续期间已所求的股权转让款125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分担。法院裁决: 由被告裴某在本裁决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给原告冯某股权转让金1250万元。
如果并未按本裁决登录的期间遵守保险费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缴纳迟延遵守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分析 这是关于再婚财产纠纷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原、被告双签定的再婚协议否有效地,以及被告2500万元的股权转让金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不受法律维护。被告裴某与冯某协商再婚时,对其夫妻关系延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涉及债权双方强迫达成协议《再婚协议》,该《再婚协议》是被告与原告的现实意思回应,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被告对该协议无异议,因此被告与原告签定的《再婚协议》中关于本案诉争的被告与A股权款没在协议中写明,被告显著掩饰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协议誓约被告对其股权转让金2500万元不拥有权利。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7条规定:“再婚时,一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企图强占另一方财产的,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无分。再婚后,另一方找到有上述不道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驳回诉讼,催促再度拆分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原告拒绝只拆分二分之一,法院应予以反对。
如何确认一方掩饰或移往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隐蔽、移往财产不道德,主要还得从其具备蓄意占据或损毁财产的主观意图来确认,但主观意图可以通过不道德来推测,比如说下列情形就应当归属于婚姻法第47条中的隐蔽、移往财产不道德: 1、 藏匿房产 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那些经济收益较为好的家庭,夫妻双方一方收益较高,又有心机,再婚之前就早已独自购买了房产,另一方从不知情;在再婚拆分时该房产也就仍然拆分财产之佩。这种情况的核查较为艰难,必须受害者一方的注目和调查。2、私自出让的 夫妻双方在再婚诉讼前后,一方偷偷地的将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给变卖了,如何处置呢?这种情况应视具体情况而以定,一般来说是对于一方私自出让房产遵循—维护不动产愿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则。
再次发生这种情况一般是房产证只注册了一方的名字,或一方又开具了假的共有权人表示同意出让的证明,使得交易合乎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而使第三人的合法愿意的情况下交易、过户顺利。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法律一般不会维护交易的平稳及愿意获得方的利益。那么再婚夫妻双方就必须出让的房款展开拆分。至于,低价出让的导致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分担。
3、以他人名义购房的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再婚后再行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这种情况也必须当事人调取大量的证据,且难度很大。主要在对方出资渠道和时间上下功夫。4、藏匿投资收益 (1)藏匿股市信息,不透漏给另一方股市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挤兑后,收买现金,放入后移往、藏匿。由于必需利用由银行开户股市,因此,股票资金移往藏匿与银行存款的移往藏匿有相连之处,可以参考银行存款遇上的问题处置。
通过私下购买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移往等方式移往财产,具备很强的隐蔽性,房产的购买、银行开户等都必须个人身份验证,如果一方故意掩饰,对方无法查找,往往必须利用司法力量,而法院也必须对方获取证据才能采行强制措施,实行一起甚有可玩性。5、假造债务 在再婚时,一方以串通假造债务的方式增加共同财产或让未婚联合分担偿还债务责任,以超过强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这样的不道德在如今的再婚案件已屡见不鲜。
隐蔽、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防治对策 为防止争议、防止风险、制裁不法行为,根据有所不同情况,可采行如下对策: 1、提升意识,理解夫妻财产状况 平时多与未婚交流,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理解对方财产包含的过程,在此之中,记下对方的银行帐号、登记的公司名称、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详细情况,以便适当时获取适当的资料申请人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获取适当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存款帐号等,法院一般是不展开调查的。同时要提升防止意识和法律意识,适当时可催促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协助,并谋求司法部门的反对。
2、防止争议,展开财产誓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联合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联合所有。誓约应该使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夫妻据此可展开财产誓约,在双方对财产的归属于及处分权利做出誓约后,该誓约可避免双方对于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3、及时核查,留存证据 在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财产权科注册方或持有人方已告诉并同意未婚表示同意的,要及时获得并留存有效地的书面证据,以防止日后夫妻感情经常出现问题或争议时对方答应而不否认双方当初联合处分的事实,从而确保自己的权益。而找到对方有隐蔽、移往夫妻共同财产的怀疑不道德后,可充分利用财产知情权规定,以未婚的身份及时到涉及部门调查缴纳证据,或者依法诉讼申请人法院展开调查,并让对方对移往财产的不道德展开说明,如对方无法展开合理说明并获取证据证实的,一般可指出其隐蔽、移往夫妻的不道德正式成立。
比如,对于一方名下银行存款的大额提现或补足,如其无法解释合理用途并获取证据的,可以视作其归属于移往存款。4、再婚协议具体誓约 为防止落到圈套,在制订再婚协议时,条文字眼不应确切清晰,防止再次发生争议。为约束、防止对方隐蔽、移往夫妻共同财产,让其无利可图,可以在再婚协议中誓约一方隐蔽、移往夫妻共同财产时的法律责任,明确阐释可为:“男、女双方证实夫妻共同财产已在本协议书中具体列明,双方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皆不应确保以上所佩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再婚协议书财产拆分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掩饰、移往、卖掉夫妻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找到后有权获得对方所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的财产的全部份额,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方无权拆分该财产(如该财产已不不存在的,过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金)。” 5、资产注册在已方名下 最完整、有效地的方法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注册在己方名下或充分利用公开信注册权展开公开信注册,这样可以更加有效地防止对方移往、卖掉资产。
6、申请人财产挽救 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找到对方有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不道德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人诉前财产挽救或诉讼中财产挽救,及时挽救夫妻共同财产,防止财产萎缩或损失。由于申请人财产挽救牵涉到到获取财产借贷的问题,在再婚诉讼时,当事人或委托律师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人对未婚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行挽救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行挽救措施有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合理的财产借贷数额”的规定明确提出增加甚至需要获取借贷财产。
实践中,在广州地区,再婚诉讼时申请人查禁、失效未婚财产是不用自行获取借贷财产的,这种作法有一点推展。7、不动产异议注册 除了通过法院申请人财产挽救外,另一种较慢之后倢的方式是展开不动产异议注册。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得失关系人指出不动产登记簿记述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人修正注册。不动产登记簿记述的权利人书面表示同意修正或者有证据证明注册确实错误的,注册机构应该不予修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述的权利人不表示同意修正的,得失关系人可以申请人异议注册。
注册机构不予异议注册的,申请人在异议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控告,异议注册过热。”在一方意图对不动产卖掉或移往注册时,未婚可以申请人异议注册,该方式相对于财产挽救而言,更加快捷,只要材料齐全一般可即时法院注册,且费用较低(一般每单异议注册为数十元平均)。
只不过要留意注册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控告的过热时效,当然如在控告后即时办理异议注册则不不存在该问题。8、申请人违宪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予以另一方表示同意出售夫妻联合共计的房屋,第三人愿意出售、缴纳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只得该房屋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在这里,①第三人愿意出售、②缴纳合理对价、③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一方移往或与他人串通过户,如将其财产已过户到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的,一般可以指出受让人具备一定的蓄意,并非愿意第三人,因为受让方作为转让方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不应具备更加慎重的留意义务,其在转让时几乎可以也应当同意转让方未婚的表示同意。
而“合理对价”的解读,笔者指出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十九条关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显著不合理的低价”的说明,即“人民法院应该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辨别,并参照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融合其他涉及因素综合考虑到不予证实。出让价格约将近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作显著不合理的低价”。对于夫妻一方擅自出让资产,第三人并非愿意或者没缴纳合理对价的,可以向法院驳回诉讼,证实其交易过户不道德违宪,让资产恢复原状,并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明确提出该方移往、卖掉财产的事实。9、驳回拆分之诉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找到夫妻一方有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假造夫妻联合债务等相当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道德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催促拆分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但有下列根本性理由且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蔽、移往、卖掉、损毁、挥霍无度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假造夫妻联合债务等相当严重伤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道德的;(二)一方负起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根本性疾病必须医治,另一方不表示同意缴纳涉及医疗费用的”之规定,及时驳回婚内拆分共同财产之诉,催促拆分共同财产,以防止损失的之后不断扩大。
10、谨慎确认夫妻联合债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但鉴于串通假造夫妻联合债务的洪水泛滥,人民法院在确认一方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负债务否为夫妻联合债务时,不应充分考虑《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的规定,慎重考虑夫妻若无联合负债的双方同意、夫妻否共享了债务所带给的利益、该债务否用作夫妻双方不应遵守的法定义务或道德义务以及家庭环境、若无提款记录等主客观因素,不只能确认夫妻联合债务,不想假造债务者只能揭穿。
11、增强司法制裁 司法部门特别是在是法院在诉讼中要增大对夫妻一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的压制力度,一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合理猜测的应展开调查,日后查办,极力处罚。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制止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勾结他人作伪证的,或协助当事人吞噬、伪造证据的,依法以妨碍出庭作证罪或协助伪造证据罪追究责任刑事责任。在拆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增大对隐蔽、移往、卖掉、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假造债务一方的少分比例,甚至不分,增大违法方的违法经济成本,让其得不偿失,强化法律威慑力。
本文关键词:律师,告诉,你,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皇冠登陆新地址
本文来源:皇冠登陆新地址-www.cainuanl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