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朋友相见,把酒言欢是人之常情,但不应做到好度,否则不会乐极生悲。如果在酒席之后因饮酒过量而造成交通事故,能否限于公平原则裁决同桌饮酒者分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2011年5月6日晚,被告林某等6人在一面馆不吃夜宵、饮酒。
期间,被告陈某重新加入。后死者李某又与七名被告一起饮酒,到散席时,李某共计喝了1瓶半白葡萄酒。
当晚李某骑马电动车回家途径某路段时,电动车遇到路边石块后向右侧刷,导致李某掉进路边人行道内高差1.1米的施工未完成的消防栓坑内,导致李某丧生及电动车损毁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物证检验所检验,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2mg/100ml。
事故再次发生后,李某的家属与施工单位已在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的主持人下就李某的丧生达成协议调停协议,但是家属仍猜测是同席饮酒者劝酒才造成李某酒驾事发,并将同席者七人作为被告裁决法院。【小编解析】 在本案例中,李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酒后驾车不存在一定安全性风险,但不善遵守对自身安全性的留意义务,酒后驾车掉进消防栓坑内,是导致其丧生的直接原因,且本案原告没证据证明联合饮酒人对李某有灌酒、劝酒不道德,也没证据证明李某在饮酒时和饮酒后经常出现无法自理或再次发生其他危险性情形,所以本案被告对死者没照料的法律义务。
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标准限于于驾驶员车辆人员,饮酒多少不会饮因人而异,并非一般人在其常识范围内所能判断的,因此,原告(李某家属)以死者血液内酒精含量多达醉酒标准,而确认被告(同席者七人)不遵守照料义务不存在罪过,拒绝被告赔偿金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院反对。但作为家庭生活支柱的李某丧生后,必定不会使家庭艰难减少,当事人对导致伤害虽没罪过,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可以融合本案实际,在法院调停之下由被告林某、陈某等7人各分担适当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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