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征地听证会原则举办听证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发表原则 公开发表是听证会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避免用跋扈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确保。明确而言,公开发表原则拒绝听证会程序公开发表展开,举办听证会之前不应收到公告,告诉得失关系人听证会程序举办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容许群众、记者答辩,容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发表举办听证会的地点展开陈述和辩护,明确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驳斥对方主张和证据。2、取能分离出来原则 职能分离出来原则是所指在听证会过程中专门从事判决和审判型听证会的机构或者人员,无法专门从事与听证会和判决不道德不相容的活动,以确保判决公平。
3、事前告诉原则 举办听证会,做出拆迁要求前,应该告诉相对人听证会所牵涉到的主要事项和听证会时间、地点、以保证相对人有效地行使抗辩权,从而确保行政要求的必要性与合法性。4、案卷排他性原则 案卷排他性原则是在月听证会程序做出的要求不能以案卷为根据,无法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并未得悉和并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确保当事人有效地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驳斥有利于已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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