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升格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倒闭企业利用升格重组的机会躲避债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不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发展较慢,国家施行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相连仍不存在不设施之处,使倒闭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不协商。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并未不作明确的规定 ... 一、企业升格重组中的逃债现象产生的原因 倒闭企业利用升格重组的机会躲避债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总结一下,主要不存在法律及非法律方面的原因。1、法制建设方面的原因 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发展较慢,国家施行的法律、法规也较多,但是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相连仍不存在不设施之处,使倒闭制度与企业法律制度不协商。
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法中对国有企业的自主权问题并未不作明确的规定,国有企业未享用确实的自主权,职工也并未享用理应的自主权。国有企业法也并没确实解决问题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以至于政府经常利用行政权力介入企业的经营,有时为了地方或某些利益,拒绝倒闭或不倒闭,国有企业的领导与职工对企业的倒闭有相当大的抵触情绪。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备,企业破产后,企业职工的移往问题政府往往无法解决问题,政府只考虑到社会的平稳因素,而采行用假倒闭的方法来躲避债务,以减低政府的工作压力。故我国现有的倒闭法规规定企业破产要再行移往好职工,而企业破产借钱的清偿顺序也是再行缴纳倒闭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的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不应划入社会保障体系,而不该由债权人来分担。
2、非法律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些企业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谈商业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负债不还,躲避法律义务,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救济企业升格重组中逃债现象的对策 企业升格重组是我国当前企业改革中的一项根本性事项,如何遏止企业升格重组中经常出现的逃债现象,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身体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长时间运营,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为企业重组首创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可以从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强化法律工作,更进一步完备我国的法律体系,做有法可依 虽然我国具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可行性创建,但由于法律速度过慢,及法律的滞后性,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不协商之处也渐渐激增,伤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伤害放法律的整体效力。
因此,建议法律部门在减缓法律速度的同时,也强化法律的研究,将法律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部门法内部的协调性,也要考虑到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和协调性,使法律作为一个体系充分发挥出有仅次于的社会规范起到。1、建全倒闭管理人和检查人制度。
我国现行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从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登录。倒闭企业的主管部门、政府部门往往不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政府部门往往把社会平稳置放维护债权人利益之上,将倒闭企业的经济包袱转嫁给债权人,故政府部门有可能使倒闭企业的财产在清扫过程中人为的生产萎缩,伤害国家及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产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旋即展开倒闭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的组织无法长时间遵守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正式成立企业监管组,成员可从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聘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在清算组中加债权人代表,另一方面,并不是在企业原管理的组织无法长时间遵守管理职责时才产生监管组,而正式成立倒闭整肃事务所,使其沦为专门针对倒闭企业债权人会议的监察机构,以确保倒闭管理人准确行使职权,确保债权人的利益。2、创建债务审批制度和强迫倒闭制度。
倒闭制度是在债务人财产状况好转,无法清偿全体债权人时,由国家对债务人的财产展开强迫的管理与换价,对债权人展开公平的清偿为目的的制度。我国的破产法中虽对倒闭的条件和债务人申请人倒闭前六个月至倒闭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倒闭企业实行的一些移往财产及伤害债权人利益的不道德违宪,但在实践中,债权人很难掌控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而债务人几乎可以把移往财产的不道德时间深感提早,有关部门在债务人负债超过资产的一定比例时,向公众公开发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使得债权人可以随时掌控债务人的资产动向,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采行强迫申请人倒闭,使债务人无法利用倒闭来超过逃债的目的。3、强化对企业利用倒闭逃债不道德的压制利度。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都对造成企业破产的人员追究责任倒闭责任,对其分别给与党纪政纪、刑事处分、经济制裁,严惩对企业不负责任的管理者,及造成企业破产的违法行为,但对利用倒闭超过躲避债务目的的不道德,未做出法律规定,对以非法欺诈不道德,伤害债权人利益,毁坏倒闭程序的公平展开,情节严重的,不应构成犯罪,可以糅合国外的刑事法律,规定“欺诈倒闭罪,过错倒闭罪,倒闭贿赂罪,渎职倒闭罪”等新的罪名,震摄期望以倒闭逃债的不良分子。4、减缓与倒闭有关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
倒闭程序的长时间运作,必须一个较好的社会环境,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建与完备,构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也不应创建一个完备的社会大环境。我国不应减缓社会保障与社会救济法律制度,创建社会保障体系,完备失业保险制度,为倒闭企业职工获取一个基本的社会保障,确保社会的平稳,减低政府对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压力。(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无以革 拒绝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司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企业的债务问题,贯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苛依照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升格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条款,处置企业在升格重组中的债务分担问题,特别是在是将优质资产出让给第三人的企业,债务人在分担淸偿责任的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原企亚的资产管理人(出资人)、接管优质资产的企业应该分担清偿责任,避免债务利用“空壳企业”回避法律,伤害债权人的利益。
除上述从法律规范来调整倒闭的程序,另一方面,我们不应创建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增强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却是市场是一个原始的体系,对个体来讲是躲避了债务,对自己不利,但如每一个个体都失去信益,这个市场主体也终将无法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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